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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信息产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厅、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人发[2007]3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07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计算机 考试 新增专业 通知
江门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