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
[2007]220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