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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信息产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厅、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
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

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人发[2007]3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平)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307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