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信息产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厅、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
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人发[2007]3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307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